会计实务

销售自产石料能否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

2025-04-03 admin

问题: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,2019年6月销售一批自产石料,请 问我公司能否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?

答复: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 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9]9号)第二条第(三)  项规定,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,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 6%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:

1.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 的电力。小型水力发电单位,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 万千瓦以下(含5万千瓦)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;

2.建筑用和生产建 筑材料所用的砂、土、石料;

3. 以自己采掘的砂、土、石料或其他矿 物连续生产的砖、瓦、石灰(不含黏土实心砖、瓦);

4.用微生物、  微生物代谢产物、动物毒素、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;

  1. 自来水;6.商品混凝土(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)。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,36个月内不得变更。

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》(财 税[2014]57号)第二条规定,自2014年7月1日起决定简并和统 一 增值税征收率,财税[2009]9号文件第二条第(三)项和第三条“依 照6%征收率”调整为“依照3%征收率”。

因此,你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石料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 3%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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